在缔结婚后,夫妻之间对于婚姻登记前及登记后所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的书面协定,将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完全有权利自行商定,在他们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收入和财产,包括婚前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彼此,是全部属于自己所有,还是共同享有,抑或是部分由某一方拥有,部分由另一方分享。
这种约定应该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并且需要明确具体。
若未能达成这种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就要依照《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夫妻间关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收入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他们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依据《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以下财产,应视为他们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5)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以下财产则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