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夫妻关系破裂之痛时,您有权向法院
提出离婚申请。
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持有的文件包括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户籍簿、明确的
诉讼请求以及相关副本,前往被告实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若被告实际居住地与其常驻地点并不一致的话,应由常驻地点的法院享有司法
管辖权。
当法院接收到
起诉书并经过调解流程失败之后,审判员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他们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将会做出
离婚判决。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长期稳定的
同居生活;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由于感情问题而
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