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零售业以欺骗手段使用医保卡消费是严重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该行为由国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将追回所骗取的社会保险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罚则为诈骗金额乘以2到5次之间;
而对于涉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有关方面有权终止服务合同。
此外,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无论他们是否具备相关执业资格,都将以法律手段吊销他们的执业资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