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规定,合同依法定事由予以终止的情况和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发生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双方均无法达到签署合同的本来初衷;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截止之前,合约缔结方通过正式声明或实际行动表现出其不愿继续履行主要责任义务的意愿;
再者,当某人违反主要的合同条款,并经过提醒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如期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此外,如果合同缔结方故意拖延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的出现,导致双方在合同中设定的最初目标无法得到实现;
最后,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了任何其他特殊情况,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理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