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情感关系不合且男方坚决反对
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进行正式
离婚程序。
然而,在
递交诉讼请求之后,女方必须向法院呈递确凿的
证据,用以证实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出现了不可弥补的裂痕。
法院将依据这些证据做出判断,若经审理确认其效力,方可判定该对夫妻的
感情破裂,进而作出离婚裁决。
女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据如下所示:
首先,倘若男方有不道德行为(例如出轨),女方可提供男方与他人生存在一起的证据,比如来自邻近居民的证词,以证实两人确实曾共
同居住过。
其次,如果这对夫妻早已开始分房而居,那么女方应提供
离婚协议或者
租赁合同等能证明他们已经因感情矛盾
分居超过两年的书面文件。
最后,倘若男方存在
重婚行为,女方应该提供证明其与第三者领取了
结婚证书或以夫妻名义公共生活的证据,例如男方与第三者的结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