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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不肯离婚怎么处理

在夫妻情感关系不合且男方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进行正式离婚程序
然而,在递交诉讼请求之后,女方必须向法院呈递确凿的证据,用以证实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出现了不可弥补的裂痕。
法院将依据这些证据做出判断,若经审理确认其效力,方可判定该对夫妻的感情破裂,进而作出离婚裁决。
女方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据如下所示:
首先,倘若男方有不道德行为(例如出轨),女方可提供男方与他人生存在一起的证据,比如来自邻近居民的证词,以证实两人确实曾共同居住过。
其次,如果这对夫妻早已开始分房而居,那么女方应提供离婚协议或者租赁合同等能证明他们已经因感情矛盾分居超过两年的书面文件。
最后,倘若男方存在重婚行为,女方应该提供证明其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书或以夫妻名义公共生活的证据,例如男方与第三者的结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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