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无论是担任
子女监护权的父亲还是母亲,都享有探访子女的特定权利,而作为另一方的亲属,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以及具体的探望时间,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最终应由具有裁判权的法院裁决。
此外,若父亲或母亲在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话,那么法院有权依法暂时中断其探望行为;
然而一旦暂停原因消除,那么原本被终止的探望权理应得到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