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终止现象源于法律规定,具体为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期间内,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时,诉讼时效的整体计算流程将被暂时停止。
另外,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指当出现了与当事人消极或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相悖的情况下,之前所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会逐渐失效,并需要重新启动新的时效期间,至此形成了一整套系统且具有一定复杂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