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因海洋货运业务引发的赔偿请求权,其法定时效期限为一整年,自承运人完成或应完成货物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内或此期间届满之后,若被判定为需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请求,则该时效期限将缩短至九十天,自追偿请求人成功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自其收到针对其个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