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外国公民的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处分权利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力,应当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而非任由夫妇中的任意一方擅自单独处置。
其次,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就财产问题达成过相关的协议约定,则应当依照协议执行;
反之,若夫妻双方并未就此做出约定,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其中也会充分考虑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子女权益的保护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还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