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通常情况来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其有效期限。
为了维护双方共同权益,双方协议达成后需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合同内容应详尽地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合同双方的具体信息,包括其姓名、公司名以及详细住址;
其次是合同所涉具体事务及其相关细节信息如合同标的物及其数量,其质量,应支付的相应价格或报酬,以及合同履行的截止日期、履行所在地以及具体方式等;
此外还应包含有关合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案的详细说明;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还需要包含其他必要的补充性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没有规定合同具体的有效期,主要是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法定无效事由、没有可撤销情形、没有附解除条件或附期限的情形就会一直有效。例如: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定其他情形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