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乃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之嫌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申诉请求,然后由负责审理该案件的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详尽地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的一系列程序性活动。
在此过程中,行政复议扮演了行政机关系统内自检和纠错的关键角色;
而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复议则成为了维护其受侵害权益的有效救济方式或途径。《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