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知晓其所持有的或用于运输的信用卡系伪造的情况,且数量达到法定界限以上的;
以及对于明了所持有或用于运输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且达到相应数值限制的行为;
(二)在未获得授权及许可的前提下,未经法律允许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其数量达到规定的法定上限;
(三)采用欺诈手段,违法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来诈骗并获取信用卡的行为;
(四)针对售卖、购买或者为他人提供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以编造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行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