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您所阐述的情况来看,您需要承担向银行清偿信用卡欠款的义务。
然而,在您成功清偿这些债务之后,您有权利向您的这位好友寻求补偿。
将信用卡出借给其他人,可以被理解为对该人的授权,也就是允许他/她以您的名义使用这张信用卡。
除此之外,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于银行来说,任何人士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都会被视为信用卡所有者本人的行为。
因此,由此产生的负债理应由信用卡的主人来承担。
不过,由于实际上是您这位好友使用了信用卡造成的逾期未还的情况,您在清偿完信用卡欠款之后,拥有向他/她索取赔偿的法律权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