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行刑案之具体法律应用与问题之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图为主要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时间内透支款项,并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经过了超过3个月的期间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