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务必确保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用农田的农民们能够维持他们原先的生活品质,其长期的生计也有所保障。
同样,必须依法依规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位、土地的供求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