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所明文规定,对于雇员而言,他们并无资格直接向法院提起企业破產之诉;
只有在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立场上,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
具体而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当企业作为法人在无法偿还已到期债务的同时,又严重缺乏资产支持其清偿全部债务乃至显而易见地失去了清偿能力时,将依照本法律得以合法有序地清算其应承担的身债义务。
此外,如果企业法人存在上述情况,或者有明显迹象表明其清偿能力正在逐步丧失,那么也可依法依规启动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