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未对股权是否能够进行重复质押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已设定质押的股权是禁止再次作为质押物进行出质的。
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批准,否则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将被禁止转让或者再次以该等股权为标的进行质押,同时也不得擅自减少其所应承担的出资份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