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论述的内容是破产债权审核认定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债权人需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所拥有的债权权益;
其次,在收到申报的债权资料之后,破产管理人口头或书面说明已经将这些材料予以核实并记录在案,同时对所申报的各类债权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分类,最终编制出详尽的债权清单;
接下来,该债权清单会被提交至首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核查和讨论;
最后,如果没有任何异议或者反对意见,那么该债权清单将会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正式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