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遭受到刑事拘留拘役,一般情况下其拘留期不得超过十四天;
但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案件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限最长期限可达到三十七日之久。
在此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送交法院进行羁押,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一至四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