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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

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5-03 14:15:23 已帮助28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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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
对于究竟何种主体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这需根据导致合同无效之具体原因予以逐项诠释与剖析。
(1)理论上,在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般性无效合同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者系期望藉由确认该合同为无效状态以分别追究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或促使他们履行相应的民事债务义务。
在这种情形之下,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理应直接归属于无效应力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2)至于那些有损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案例中,主张合同无效之目的主要在于捍卫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状况下,提出该诉求的主体通常应为权益受侵害的第三人本身。
(3)最后,针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合同事项,主张合同无效之任何主体皆可依法行使权利,无须受到任何限制。
无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利害关系严重的第三人,甚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国家公权力机关,都具有提起或依据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职责。
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合同的签约双方当事人、受到合同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同时还包含了与纠纷处理事宜有关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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