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上,我们应该根据如下所示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和确定:
1.当夫妻中的某一方使用其
个人财产购
买房屋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之际,此房屋便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2.如果同样情况下,唯独不同处在于
房屋所有权有夫妻二人名字的记载,那么这样的房屋应视为夫妻俩的
共同财产;
3.夫妇二人在婚后共同使用
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其所有权登记在哪一位的名下,它仍然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4.倘若在
结婚后有一方父母出钱购买房产,并且将其所有权清晰地记录在这位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就等同于他们对于自己孩子的一种赠与行为,而非共同财产;
5.在此基础之上,若另一方的父母也
出资购买了房产,并将之登记在他们各自子女及其伴侣的名下,这种情形则很可能被视为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
6.最后,假设在结婚之后,两方家长同时出资购买房产,如果全部资金都是由他们支付的,而且该房产只被记录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其
产权应按照投资额的比例,按照划分持有,这种方式被称为“按份共有人”。
但若这房产被记录在两位家长儿女的名下,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它应该被视作双方的
共同共有,即所谓的“共同共有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