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规定,若双方当事人能就解除担保事项达成一致,同时约定的解除条件得到满足并面临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此时便可解除了原已签订的担保函。
除此之外,担保函作为为相对人提供相应担保措施时所出具的纲领性文件,自签订生效之日起便具备了担保之实际功效和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出现之时,各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该份担保函。
在此种情况下,担保函随即失去其原本所载明的担保功能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