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行纪服务合同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行纪合约是指行纪人为委托人以自身名义开展贸易范畴内的各项经营行为,同时委托人需按照预先商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回报款的合同关系。
2.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开销,应由行纪方自行承担,除非双方签署的合同另行有特别约定。
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行纪人负有妥善保管被委托物资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