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受损一方可依法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精神损失费”的提取便属于法律赋予其维权的途径之一。
此种制度旨在维护国内新型婚姻模式,确保离婚过程中未曾犯过错误的一方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以及有效遏制诸如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配偶等严重侵权行为。
然而需注意,并非所有类型的离婚均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向存在明显过错的一方提出此类主张亦需符合特定法定条件。
具体而言,根据婚姻离异的实际细节,某些特定情境下的离婚确实有可能被允许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