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执行机关呈上详细完整的书面申请意向,并报送至服刑人所处监狱所在地具有法律受案权限的相关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公正地审核与裁量。
2、当相关人民法院接收到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程序之后,须立即组成立法庭,综合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共同智慧,严谨有序地审阅各方面信息。
而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审核重点,在于全面细致地审查罪犯是否真心悔过并展现出不会再度危害社会的切实具体行为。
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是否同意假释的准确决定。
3、假释裁决书需由审理案件的法庭庭长或者主管院长进行严谨的审核,核准无误后方可签发盖章。
假释裁决书既可由法院直接公布宣布,也可以委派相应机构代为所行宣告。
4、最终,法院需将涉及假释事宜的裁决书副本同时分发给原判法院以及服刑人所在的劳改机构的检察机关。《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