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伪造信用卡或通过欺骗方式获取的信用卡;
(2)分配给已失效信用卡使用;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4)故意拖欠并超出其消费限额和时间范围且在贷款机构催促还款后亦未实施还款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客户出于非法占用的意图,超出了规定的消费限额或其他规定期限进行消费,而在受到银行机构催款通知之后却未能按时还款的不当情况。
至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