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关于不动产的分割处置方法如下所示:
倘若婚后有任何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购买了房产,那么这样的房产便成为该个体的婚前财产之一,在离婚诉讼期间,另一方则无权就此恳求进行分割。
又如,如果某一方在婚前将房屋出租,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选择用双方共同积累的财富重新购置这处房产,且房屋所有权证已载明为该方所有者,那么这样的房产便明确被认定为由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在婚后以双方共同积累的财富购买房产(附加贷款),如此一来,这类房产自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审理中,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