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具体情景之差异,关于同居争议问题的解决途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当涉及到离婚事件之后,若双方面均未再次步入婚姻殿堂,而且也没有进行重新结婚登记,此时若他们依然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并引发了诉讼争端,通常应当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其次,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教育责任以及财产分配等事宜,应当充分考虑到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要结合双方的过失程度来妥善处理这些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