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当得利导致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我们应持有肯定的态度,即这些合同应当被视为有效力的。
虽然不当得利属于一种传统的法定债权,并且其中涉及到当事人需对不当得利所得予以退还或追溯的责任义务,然而在此类买卖事务中,其各项行为均仍具有法律上合法的有效性。
若因收到不当利益而轻易地判定买卖合同为无效,那无疑是错误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形态。
因此,尤其在解读法典条文层面上来看,尽管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买卖合同效力可能面临挑战,但结合市井实务经验与民法原则解释来看,这种情况下这一类的买卖合同通常都是有效力的,并且不应该由于不当得利后续产生的追偿行为而遭受影响或者质疑其效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