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处置问题上,有以下一些规定:
首先,无论是双方还是其中任意一方在这段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由当事各方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须交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和扶持保护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其次,对于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而言,绝对不允许干扰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最后,若该段婚姻在法律层面尽被判定为无效或是被采取撤销措施,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应当享有向对方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