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民事行为中,若生前并未对捐献器官明确表达反对意愿的人在离世之后,他的合法配偶、成年子孙以及亲生父母享有共同决定是否进行器官捐献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关于此项决定是否实施的文字记载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当逝者除了自己的子女之外,还有其他亲属存在时,必须在征得他们的合法配偶、成年子孙及亲生父母的许可和同意前提下,方可进行器官捐赠事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