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为临时羁押对象,在尚未经由人民法院裁决前,仅有辩护律师有权依照特定程序进行探访并与其交流。
而亲属及朋友等非法律职业者则无此权利。
2.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其需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委托协议或由法律支援机构发放的公函。
当以上手续齐备时,他们方可申请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
此外,重申一点,看守所必须在收到此类请求后立即予以安排会议,最迟不得超过48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