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细则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自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那一刻起,任有恶意者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词汇作为其公司商标一部分进行商业使用,且此行为可能诱导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此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拒绝给予核准登记。
其次,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将与他人已有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用于区别于原有经营范围之外的产品之上,并通过这种做法暗示这些产品和驰名商标拥有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
进而有可能对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声誉以及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不法行为,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权从了解到或者应尽早觉察到此情况之日起的两年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申请进行有效制止。《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