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未正式生效的合同无需负担
违约责任,除非其中一方
当事人有意施加阻碍促使附带条件得到满足。
在附带生效条件的
合同关系中,尽管条件达成之前该合同已然成立,然而只有等到该条件顺利兑现之后,它才会正式奏效。
在此过渡期内,虽然合同
法律效力尚不明确,但是已建立起的附带条件合同对于各参与当事人都形成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各当事人不能随意宣布撤销或无效。
若在
合同订立后,条件尚未达成之初,便有任意一方当事人公然宣布废止或者撤销该合同,那么无疑将会构成严重的
违约行为。
其次,对不当恶意行为的反向推定效力。
设定附带条件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藉此获取相应的利益,因此他们在主观态度上都寄望于条件能得以满足,进而享有合同正式生效后所带来的好处。
当附带生效条件的合同在随后履行过程中,在条件无法达成之前,各当事人必须遵从一项消极的义务,即不可故意妨碍附带条件的达成,以便该合同所期望达到的法律效果能够圆满实施,保护各参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权益。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并维护法律、道德和经营者诚信原则,各当事人均不得为自身利益,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去促使或者阻碍条件的完成或者失败。
例如,如发现某一方当事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滥用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来促使或者阻碍条件的成立或者失败,应当被法律视为对条件的达成或者失败进行反向推论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