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政府所发表的强制性征地通告公布之后,凡是涉及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所属农户在预定被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抢裁、抢种甚至是抢建活动的地面附着物以及尚未成熟的青苗,在土地正式依法征收到手的时候,全部将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2.在土地正式进入征收环节以后,如果有任何的业主尝试对建筑物进行抢建以获取更多的补偿金,这样的做法同样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并不会产生补偿申请被批准或者审批通过的结果。
并且应当注意的是,自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会产生一个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冻结期,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都不允许根据新的建筑法规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变更房屋的原有用途等可能导致额外补偿费用增加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