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离婚诉讼相关的证明文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是能够明确证明原、被告作为诉讼主体的证据;
其次是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能够展现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
再次是可以有效证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存在共同财产的有力证据;
最后则是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提供足够支持的证据材料。
2.鉴于港澳台同胞特殊的情况,在他们进行个人上诉或者答辨过程中,我们要求他们必须出具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合法的回乡证或者其他能真实地证明他们身份的证明文件以备查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