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赠与合同关系中,赠与人通常无需就赠与物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或其他瑕疵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
然而,若涉及到在附有义务规范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则需在此基础上承担与出卖人相似的责任范畴,即在所附义务范围之内维护其应尽之责。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赠与合同可视作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且未设任何条件限制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此后受赠人主动表示愿意接受该项赠与所缔结而成的法律协议。
其中,《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和内涵,以及第六百六十二条详细阐述了在赠与财产存在质量问题时,赠与人不负有责任的情况。
但在附有的义务性赠与过程中,若赠与的财产存有质量瑕疵,则赠与人需要在此附加上义务的特定范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当的责任。
同时,如果赠与人恶意隐瞒这一瑕疵事实,未能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甚至采取保证无瑕疵的行为,从而导致受赠人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那么赠与人应该对这类造成的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