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了利用虚构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通过虚假身份证明所获取之信用卡的行为;
(二)从事了使用已过期、失效或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冒充其他合法持有者,偷盗其信用卡并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信用卡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款通知后仍未及时归还欠款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法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偿还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