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规范征收与征用城镇农民集体使用土地补偿金分配与运用的规定》的严格规定,土地补偿金主要是为保障农户在土地征收中被剥夺的权益而设立的补偿款项,即专门面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户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故意侵占或损害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应享受的土地补偿金权益;
也不能违法地划定老户、新户以及女儿户等歧视性分类。
针对具体的分配方式,我们提供了以下三类具体情形供参考:
1.当土地被整体征收时,土地补偿金应至少以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的农户,剩余部分才能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倘若在土地完全被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撤销建制的情况下,则土地补偿金的80%将完全分配给被征地的农户;
剩下的20%则需要通过平等的方式分配给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成员。
2.对已经确权并确地到户的土地进行部分征收或征用的情况下,土地补偿金应至少以不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的农户,其余20%则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
3.对于尚未完成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在被征收征用之后,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应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发给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成员,最后剩下的余额才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