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对于营业性房屋的认定通常包含如下几个重要的参考要素:
首先,被拆迁的房屋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次,被拆迁的房屋应当被鉴定为非住宅性质的建筑物;
再者,该房屋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其上所标注的经营地址应与被拆迁的房屋相符合;
此外,在面临拆迁之前,该房屋实际上应当已经在投入使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最后,该房屋还需要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税务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应的纳税凭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许多在面临拆迁时虽然实际经营但却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也是可以将此类房屋认定为经营性用途的房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