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征用土地的行为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
若需实施土地征用手续,地市级或高于地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之条件时,应依法发布土地征收预告,同时展开对拟征用土地现状的详尽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的科学评估。
在此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作为国家的代表,全权负责土地征收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