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应包含以下几种主要内容:
1.就医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费等;
2.由于工作受阻而损失的收入,其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3.为了提高生活质量而额外付出的费用,例如因肢体伤残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该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4.疗伤过程中所产生的康复护理及后期治疗费用;
5.若受害者不幸离世,赔偿义务人需对死者进行丧葬处理并给予相应补贴。
其中也包括了为亡者家属安排交通和住宿,以及协调丧葬事宜所可能涉及到的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责任的分配,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类型的车辆,那么对于赔偿方式,他们可以采用使用各自的交强险互相进行赔偿。
若赔付金额超出交强险的上限,则需由负责任的一方承担50%的额外部分,责任相对小的一方也会负担剩下的50%。
当然,如果任何一方拥有保险服务的话,他们可以利用保险公司来负担这部分费用。
另外,如果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在这种情形下,自行车或行人所受到的所有损害的50%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剩下的50%则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同样的,如果车主中有一方购买过保险服务,那么他们便可通过保险公司来赔偿这些费用。
参照机动车一方的做法,他们首先用自己的交强险去赔偿另一方的损坏,如果交强险不足以弥补这个损失,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剩下的那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