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主要部分:
首先,本罪所涉及到的具体客体是有关于信用卡的规范化管理体系以及社会公众以及私人合法拥有财富的法律权益;
其次,该罪行在实际操作层面展现出为实施者通过虚假捏造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广泛地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操作,从而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完整性;
第三,从法理上看,本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这并不排除个人成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罪行的可能性;
最后,在犯罪心理方面,必须强调其为有意而为之的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故意必须直接对应违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无法构成此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