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重建单位按照相关
法规及政策所制定的标准,向拥有或者
使用权被
拆迁房屋的各方
当事人支付各类补偿款项。
这些补偿款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
拆迁而导致的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其金额是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