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属于缔结婚姻之前所拥有的婚前财产时,在离婚案件中此项不动产将不被视为财产分割的对象。
这主要是由于婚前财产自成立之日起便应始终归属所有权人为个人专有,而非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由婚前财产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此类房产将涵盖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内,并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商议进行分割。
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裁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