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受到强制威胁而缔结合法婚姻,被恐吓的一方有权向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的证明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婚姻证书;
(2)能够证明遭到强制威胁而缔结婚姻的具体证据。
当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的审理后,确认受到强制威胁结婚的情况真实而且不涉及到任何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和债务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立即撤销该婚姻关系并宣布结婚证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