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不涉及到任何财产关系的影响,每件案件的基础服务费用应在800元至10000元之间进行调整;
然而对于涉及到财产关系的影响,则需要每件案件支付基础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当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000元时,要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分段累进制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需缴纳的费用比例为5%至6%;
而争议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则需要缴纳的费用比例为4%至5%;
此地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中,所缴纳的费用比例要从3%涨至4%;
当争议标的额达到5,000,001元至10,000,000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比例会降至2%至3%;
如果争议标的额超出了10,000,001元,那么需要缴纳的费用比例将只限于0.5%至1%之间。
(二)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所进行的法律援助,若未涉及财产关系,则每件案件的相应服务费用应当控制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但是若案件涉及到了财产关系,则根据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
(三)在审判环节中,根据不同情况收取不同费用:
1.未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费用应当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浮动;
而作为自诉人和受害者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则应该控制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2.若案件涉及财产关系,则费用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