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以及公安机关针对该等决议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在实践中,当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审批逮捕请求时,人民检察院往往会基于多种原因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具体如下:
第一类情况是司法机构判定涉及到的案件当事人并未真正涉及到犯罪行为或其犯罪程度极为轻微,不足以让法律对其进行惩处;
第二类情况是公安机关指控的当事人确实涉嫌了犯罪行为,并且相关犯罪事实清晰明确,掌握的证据过硬,足以判定其有罪,但如果最终裁定为其可判处以下刑罚,则无需继续执行逮捕;
第三类情况是尽管当事人涉嫌犯罪,然而司法程序仍无法认定其犯有何种确切的罪行,或者宣称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却无法满足逮捕所需的全部证据条件;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即便法院认为被告有罪,但若属实存在患有某种重大疾病或是正值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妇女,仍可给予免予逮捕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