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因醉酒驾车而不慎撞上他人车辆,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拨打当地警方的紧急援助热线寻求支持;
其次,拨打急救电话以保证伤者得到及时救助;
最后,向所属的保险公司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接下来,警方将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原则上,醉酒驾驶将被视为全责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及损失。
责任鉴定完成后,肇事方有权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如若赔偿金无法充分弥补损失,则需由肇事方直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轻度的醉酒驾驶行为,由公安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至驾驶员酒醒。
同时,吊销其机动车辆驾驶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醉酒司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五年内禁止重新获取驾驶资格证。
如涉及醉酒驾驶运营型车辆,公安机关将执行相同程序。
此外,对于严重醉酒导致的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将被永久吊销,他们终身失去重新获得驾驶资格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