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指的是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其次,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他人信用卡后再行使用;
再次,通过盗窃、收购、欺诈或以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到他人信用卡信息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或者通信终端等渠道进行利用;
最后,还包括其他未经授权而擅自利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繁多,但我们只需明确了解到此类非法活动涉及到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信用卡逐渐成为改变人们消费习惯的重要工具,它也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务必高度重视个人隐私安全,切勿产生恶意使用信用卡的念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